备案合同VS实际履行合同:结算争议施工企业如何破局?2026年新《建工司法解释二》带来重大利好
摘要: 建设工程领域“黑白合同”引发的结算争议长期困扰施工企业。2026年6月3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对合同效力认定、工程价款结算等核心问题作出系统规定。本文从施工企业视角,深入分析备案合同与实际履行合同计价结算条款不一致时的法律应对策略,结合新司法解释的最新规则,帮助施工企业在结算博弈中争取有利地位。
一、痛点直击:一份备案合同,一份实际履行合同,结算时到底以哪份为准?
在建设工程实践中,“黑白合同”是相当普遍的现象。发包人为满足招投标备案要求,往往会签订一份价格较低、条件苛刻的备案合同(“白合同”);而双方真正实际履行的,则是另一份计价方式、结算条款完全不同的合同(“黑合同”)。
工程竣工后进入结算阶段,发包人通常会拿出备案合同,主张按备案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和结算条款付款。而施工企业则主张,双方自始至终按照实际履行合同在施工、签证、付款,结算理应以实际履行合同为准。这一争议动辄涉及数千万元甚至上亿元的工程款差额,直接关系到施工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这一规定在过去相当长的时期内,使得发包人往往占据结算谈判的主动权——只要备案合同有效,法院就倾向于按备案合同结算。
然而,这一局面正在发生深刻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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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26年新版《建工司法解释二》带来的重大变化
2026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以下简称《建工解释二》)正式施行。这部司法解释共23条,对建设工程领域的裁判规则进行了系统性重构。与施工企业结算利益直接相关的核心变化包括:
(一)合同效力认定的重大调整
《建工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时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当事人未经招标订立合同,起诉时该工程项目不再属于必须招标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未招标而认定合同无效。”
这一“动态效力评价”规则对施工企业是重大利好。随着2018年国家发改委大幅提高必须招标工程的金额标准,大量项目已不再属于必须招标范围。如果备案合同因未招标或招标程序瑕疵而被认定无效,发包人主张按备案合同结算的基础就不复存在。
(二)“先定后招”直接认定中标合同无效
《建工解释二》第二条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就工程范围、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且该投标人中标的,或者发包人与承包人先协商订立合同后再通过招投标程序订立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中标合同无效。
这意味着,如果备案合同是通过“先定后招”“明招暗定”方式形成的,该备案合同本身可能被认定无效。一旦备案合同无效,发包人按备案合同结算的主张将失去法律依据。
(三)合同无效情形下的结算依据选择
《建工解释二》延续并强化了“合同无效时可参照实际履行合同结算”的规则。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合同均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的,可以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工程价款。在备案合同与实际履行合同均无效的情况下,法院应当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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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施工企业最关心的五个问题
问题一:备案合同有效,实际履行合同与备案合同不一致,施工企业还能争取按实际履行合同结算吗?
答:如果备案合同是经合法招投标程序形成的有效合同,且实际履行合同对备案合同的工程范围、工期、价款等实质性内容进行了变更,法院原则上仍以备案合同作为结算依据。但是,施工企业可以从以下角度突破:
第一,证明备案合同因“先定后招”等原因无效(《建工解释二》第二条);
第二,证明实际履行合同中的变更属于非实质性变更,不构成对备案合同的实质性背离;
第三,主张双方已通过实际履行行为对备案合同形成了事实上的变更合意。
问题二:备案合同无效,实际履行合同也无效,按哪份合同结算?
答:根据司法实践和《建工解释二》的精神,在备案合同与实际履行合同均无效的情况下,应当以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法院会综合工程价款支付情况、签证单据、往来函件、结算协议等实际履行因素来认定哪份合同是双方真实履行的合同。
问题三:如何证明哪份合同是“实际履行”的合同?
答:认定实际履行合同需要综合以下证据:工程款支付凭证(付款金额、付款时间与哪份合同约定吻合);工程签证单、联系单、变更单等施工过程文件;双方往来函件、会议纪要中引用的合同依据;结算协议、对账确认文件中确认的计价方式;施工现场管理记录、材料采购记录等。证据越充分、越成体系,法院采信的可能性越大。
问题四:发包人主张按备案合同中的固定总价结算,但实际施工中发生了大量变更和签证,施工企业怎么办?
答:首先,施工企业应当区分“合同内”和“合同外”工程。对于备案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如果备案合同有效,仍需按备案合同计价;但对于合同外的变更、签证、增量工程,其计价方式不受备案合同的约束,可以按照实际履行合同约定或参照市场价格结算。其次,如果人工费、主要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施工企业可以依据《建工解释二》第九条,主张适用情势变更规则调整工程价款。
问题五:发包人拖延结算、无限期等待审计结果,施工企业如何应对?
答:《建工解释二》第十三条对此作出了重要规定:以审计或评审结果确定工程价款需要有明确约定;审计的合理期限,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由法院综合确定,但不得超过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一年;审计超过合理期限或与合同约定明显不符的,可以通过司法鉴定来确定工程价款。这一规定有效遏制了发包人利用“以审计为准”条款无限期拖延结算。
四、给施工企业的实务建议
第一,合同签订阶段要留存证据。
在签订备案合同之外的实际履行合同时,务必通过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等形式固定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明确实际履行合同的计价方式和结算条款。
第二,履约过程要注重证据积累。
工程款支付、签证变更、材料采购、现场管理等方面的记录,都可能成为认定实际履行合同的关键证据。要养成“过程留痕”的习惯。
第三,结算阶段要主动出击。
不要被动等待发包人提出结算方案。施工企业应当主动编制结算文件,依据实际履行合同提出结算主张,并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提交。
第四,争议发生后要及时寻求专业法律支持。
备案合同与实际履行合同的结算争议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包括合同效力认定、实质性内容判断、实际履行合同认定等,专业律师的介入往往能决定案件的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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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我们专业建工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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