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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总价合同中途退场,已完工部分如何结算?——2026年《建工司法解释(二)》第十条实务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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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 更新时间:2026年09月26日18:58:01 【打印此页】 【关闭】

固定总价合同中途退场,已完工部分如何结算?——2026年《建工司法解释(二)》第十条实务解析

 

 【文章摘要】

固定总价合同中途退场后,已完工部分如何结算是建设工程款纠纷中的高频争议。2026年6月3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第十条首次以司法解释形式确立了"价款比例法":合同解除后,对已完工且质量合格部分,由鉴定机构参照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分别测算已完工程价款与全部工程价款的比例,再以该比例乘以合同固定总价确定应付工程款。本文结合广州及大湾区建工案件实务,解析中途退场结算的核心规则、常见争议点及施工企业维权要点,为被拖欠工程款的施工企业提供专业法律指引。

在建设工程领域,固定总价合同因价格明确、风险可控而被广泛采用。然而,一旦项目因资金链断裂、工期延误、质量争议或发包人违约等原因中途停工,承包人被迫退场时,"干了半截活,到底该拿多少钱"往往成为双方僵持不下的核心矛盾。发包人常以"未完工不能按总价结算"为由大幅压价,承包人则面临已投入的人工、材料、机械成本无法收回的困境。

2026年6月30日,新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正式施行,其中第十条为这一长期困扰行业的难题提供了明确的裁判规则。作为扎根广州四十余年、深耕大湾区建设工程法律实务的律师团队,我们结合最新司法解释与大量办案经验,为施工企业梳理中途退场结算的关键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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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新规核心:价款比例法的适用规则

《建工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采用固定总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就质量合格的已施工部分工程价款没有约定且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订立时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计价方法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相关规范,确定承包人已施工部分工程价款占全部工程价款的比例,并以该比例乘以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确定承包人已施工部分工程价款。

简言之,结算公式为:

已完工工程价款 = 合同固定总价 ×(已完工程定额价款 ÷ 全部工程定额价款)

这一"价款比例法"的确立,终结了此前司法实践中"据实结算"与"比例折算"两种裁判思路的长期分歧,具有三项重要意义:

第一,尊重契约精神。

固定总价是双方基于完整工程范围达成的风险分配安排,不能因工程未完工就直接抛开合同总价、按定额重新"据实结算",否则将破坏发包人的合理预期。

第二,兼顾公平原则。

固定总价中包含的临建设施摊销、管理成本、不平衡报价等因素,均以工程全部完工为前提。机械适用总价条款对中途退场的承包人明显不公,比例法通过"同口径测算"实现了利益平衡。

第三,统一裁判标准。

此前各地法院对中途退场结算尺度不一,同案不同判现象突出。新规以工程所在地官方计价标准为统一标尺,大幅提升了裁判的可预期性。

 广州专业建工律师.jpg

 二、实务操作:比例法落地的三个关键

 (一)质量合格是前提

司法解释第十条明确限定为"质量合格的已施工部分"。若已完工程存在质量缺陷且承包人拒绝修复,该部分无权主张工程款。因此,退场前的分部分项验收记录、检验批资料、隐蔽工程验收单等质量证明文件务必完整留存,这是启动结算的基础证据。

 (二)退场时间要固定

《建工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进一步规定,合同解除后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期限从承包人退场之日起算。这意味着退场时间不仅关系到工程款利息起算,还直接影响质保金返还节点。施工企业应通过退场协议、现场移交单、监理会议纪要、施工资料移交清单等书面材料,将实际退场日期固化下来,避免事后各执一词。

 (三)鉴定机构的选择与监督

比例法的核心在于"同一取费标准下分别计算已完工程价款和全部工程价款"。鉴定过程中,施工企业需重点关注:已完工程与未完工程的界面划分是否准确;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是否纳入测算;下浮率条款是否适用于中途退场情形(司法实践普遍认为,下浮率以工程全部完工为前提,中途退场不应再适用下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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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施工方最关心的五个实务问答

Q1:合同里已经约定了中途退场的结算方式,还能适用比例法吗?

不能。第十条明确适用于"当事人没有约定且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形。如果合同中已事先约定中途退场按定额据实结算或按其他方式处理,应当优先适用合同约定。比例法仅是兜底裁判规则。这也提醒施工企业在签约阶段就应重视中途退场条款的设置。

Q2:发包人拖欠进度款导致我被迫停工退场,除了已完工程款,还能主张哪些损失?

可以。因发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承包人除已完工程款外,还可主张停工窝工损失、机械设备闲置费、人员遣散费、预期利润损失等。但需注意,根据《建工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停工窝工损失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只能作为普通债权主张。

Q3:工程没做完,发包人已经付了80%的款,按比例算我只做了70%,是不是还要退钱?

有可能。如果已付款超过按比例法计算的应付工程款,发包人确实有权主张返还超付部分。但实践中,还需综合考虑发包人是否存在违约、是否应赔偿承包人损失等因素,最终结算金额需经综合核算确定,不能简单做减法。

Q4:我是挂靠施工的实际施工人,中途退场后该找谁要钱?

根据《建工司法解释(二)》第四条,需区分发包人是否知情:若发包人订立合同时不知道挂靠情形,你只能向被挂靠企业主张折价补偿款;若能证明发包人明知挂靠(如发包人直接向你支付工程款、发送施工指令、参与合同谈判等),则可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被挂靠企业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Q5:发包人以"审计还没结束"为由拒付工程款,我该怎么办?

若合同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但审计机关非因你方原因在合理期限内未出具结论,依据《建工司法解释(二)》第十三条,你可以直接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双方未约定合理期限的,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你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一年。

 

 四、律师建议:中途退场后施工企业应立即做的四件事

1. 证据保全:退场前申请法院对施工现场、已完工程量、施工界面进行证据保全,防止发包人擅自拆除或后续施工单位进场破坏现场。

2. 书面确认:通过律师函、工作联系单等形式,向发包人书面确认退场事实、退场时间及已完工程范围。

3. 质量锁定:尽快组织对已完工程进行质量验收或公证,取得质量合格证明。

4. 期限核查:同步审查诉讼时效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18个月),避免因期限届满丧失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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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关于我们

我们团队由多名具有二十年以上的资深律师领衔,团队成员兼具工程管理与法律专业背景,长期为大湾区内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分包单位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商事争议解决、工程款催收、工程索赔、PPP/EPC项目法律顾问等全方位法律服务。

我们熟悉广东省及大湾区各地法院的建工案件裁判口径,对固定总价结算、中途退场争议、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等疑难复杂问题拥有丰富的诉讼与谈判经验。如果您或您的企业正面临固定总价合同中途退场的结算争议,或工程款长期被拖欠无法收回,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为您提供针对性的法律分析与解决方案。

 

*本文仅为专业法律分析,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具体纠纷需结合合同约定、工程履行情况及现有证据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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