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合同与实际履行合同计价不一致,结算时到底以谁为准?——施工企业结算维权法律指南
摘要: 建设工程领域,备案合同("白合同")与实际履行合同("黑合同")在计价方式、结算条款上不一致是高频争议。结算时发包人往往主张按备案合同结算,施工企业利润被大幅压缩。本文结合2026年6月30日施行的新版《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及最新裁判规则,从施工企业视角系统梳理结算依据认定规则、维权路径与证据策略,帮助施工企业在结算博弈中争取合法权益。
一、痛点直击:为什么施工企业总是"吃亏"在结算上?
在大湾区建筑工程实践中,大量施工企业面临一个共同困境:投标时为了中标,不得不接受发包人提出的"让利""无偿配套""低价抵房"等苛刻条件,签订了与备案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补充协议或实际履行合同。等到工程竣工验收、进入结算阶段,发包人却反过来主张按备案合同结算,甚至利用备案合同中较低的固定总价或严苛的调价条款,将施工企业的合理利润空间压缩殆尽。
更棘手的是,部分项目备案合同本身就是在发包人主导下"被迫签订"的,施工企业在合同谈判中处于弱势地位,对计价方式、工程变更签证、进度款支付节点等关键条款缺乏话语权。一旦进入诉讼或仲裁,如果证据准备不充分,施工企业往往陷入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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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心规则:结算依据到底怎么定?
根据现行法律及2026年新版《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结算依据的认定需区分以下情形: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原则上以备案中标合同为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工程期限、建设范围等)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二)但存在关键例外——备案合同无效时,可主张按实际履行合同结算
2026年6月30日施行的新版《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作出了重大调整:
明招暗定、中标前实质性谈判的,中标合同直接无效。 如果发包人在确定中标前就与施工企业就价款、施工范围、质量进行了实质性磋商,或者"先定后招""先签合同后补招投标流程",后续中标合同无效,工程验收合格的,仅能按《民法典》第793条折价补偿结算。
数份合同均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的,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折价补偿。 实际履行合同难以确定的,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或结合工程质量、双方过错、诚实信用原则综合确定。
单方让利、变相降低工程价款的承诺可被认定无效。 新规明确,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的,一方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非强制招标项目:以实际履行合同为准
对于未进行招投标程序的非强制招标项目,不适用"备案合同优先"规则,应以体现双方真实意思且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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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施工企业维权关键问答
Q1:发包人坚持按备案合同结算,我们实际履行的是另一份合同,怎么办?
首先判断项目是否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如果属于强制招标项目且备案中标合同合法有效,原则上确实以备案合同为准。但施工企业应重点审查:备案合同的招投标程序是否存在瑕疵(如串标、围标、明招暗定),实际履行合同是否更能体现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以及是否存在因客观情况变化而另行订立合同的例外情形。在策略上,可以从"备案合同无效"或"实际履行合同构成有效变更"两个方向突破。
Q2:我们当初被迫签了让利承诺书,现在还能反悔吗?
可以。根据新版《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在中标合同之外以单方让利、无偿建设配套设施等方式变相降低工程价款的承诺,施工企业可以请求法院确认无效,直接要求以中标合同为结算依据。这一规定对施工企业是重大利好。
Q3:固定总价合同,材料价格暴涨,能要求调价吗?
新规明确,约定的建设工期内人工费、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当事人请求调整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符合《民法典》第533条情势变更规定。因此,施工企业应在合同签订阶段就争取设置合理的调价条款,或在履约过程中及时固定情势变更的证据。
Q4:工程做到一半停工了,怎么结算?
新版司法解释首创"比例折算法":合同解除后,已完工工程质量合格的,参照当地住建部门计价标准,以已完工程量占整体工程比例乘以合同固定总价,确定应付工程款。这为烂尾工程结算提供了统一的裁判口径。
Q5:发包人无限期拖延审计,工程款一直拿不到怎么办?
新规设置了审计结算一年最长合理期限。合同未约定以审计作为结算依据的,发包人主张按审计定价不予支持;约定了审计结算但非施工方原因超过一年未出具审计结论的,承包人可直接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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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证据准备:打赢结算官司的关键
施工企业在结算争议中能否占据主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证据的完整性和系统性。建议重点收集和固定以下证据:
招投标全过程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评标报告等,用于证明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及招投标程序的合法性;
实际履行证据链:施工过程中的工程签证、设计变更单、往来函件、会议纪要、进度款支付凭证、监理指令等,证明双方实际按哪份合同履行;
被迫签约证据:发包人要求让利、附加条件的书面或录音证据,证明备案合同之外的承诺并非施工企业真实意思表示;
工程造价资料:竣工图纸、工程量清单、材料采购发票、人工费支付记录等,为工程造价鉴定提供基础数据。
五、关于我们专业建工律师团队
我们是一家总部位于广州、拥有四十余年历史的本土大型律师事务所,建工律师团队长期深耕大湾区建筑工程法律服务,累计代理建设工程案件数千件,在备案合同与实际履行合同结算争议、阴阳合同效力认定、工程造价鉴定、固定总价合同解除结算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
我们不仅懂法律,更懂建工——从招投标合规、合同风险防控,到施工过程证据管理、竣工结算谈判,再到诉讼仲裁全流程代理,为施工企业提供"事前预防—事中管控—事后维权"的一站式法律服务。
如果您的企业正面临备案合同与实际履行合同计价不一致的结算困境,欢迎联系我们,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分析和维权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