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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建工律师实战指南:审计久拖不出报告,2026新规帮施工企业跳过审计直接回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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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 更新时间:2026年09月26日18:44:24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建工律师实战指南:审计久拖不出报告,2026新规帮施工企业跳过审计直接回款

——新版《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终结公共工程“以审拖结算”行业顽疾

 

针对广州及大湾区施工企业在政府投资项目中高频遭遇的结算痛点:施工合同明确约定以政府审计、财政评审结论作为最终结算依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承包人提交全套竣工结算送审资料,审计机关却长期不出具正式评审报告,发包人以此为由拒绝推进对账、拖延支付工程进度款与尾款,大量项目陷入“结算遥遥无期、回款停滞多年”的僵局。2026年6月30日正式施行的新版《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对此作出明确裁判规则,彻底打破“审计不出、付款条件永不成就”的旧惯例,非因承包人原因审计超过约定期限或法定最长一年期限仍未出具结论的,施工企业可直接通过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固定工程价款,跳过停滞的行政审计流程主张全额工程款。本文结合广州本地建工案件实战经验,拆解新规下的维权实操路径,帮助施工企业跳出被动等审计的回款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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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湾区市政道路、公办学校、水利设施、城市更新配套、村级工业园改造等公共工程领域,“以审计结论作为最终结算依据”几乎是发包人的通用标准条款,不少施工企业为了顺利承接项目,签约时往往直接接受这类条款,没意识到后续会埋下巨大的回款隐患。我们接触过的大量佛山本地施工企业案例中,不少项目竣工验收后三五年,财政评审依然卡在“待复核”“待统筹”状态,发包人既不给出任何初审意见,也不与承包人开展实质性对账,一句“审计流程没走完,我们也没办法”就能把数千万的结算款无限期延后。很多中小施工企业被这类拖款拖到资金链紧绷,材料供应商追债、农民工工资兑付压力陡增,明明工程质量合格、自身完全履约,却因为旧规则下“尊重审计合意”的裁判导向,迟迟无法通过司法程序拿到确定的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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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30日落地的新版《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直接从根源上修正了审计结算条款的适用边界,给施工企业的回款路径划清了清晰的法律红线。新规明确: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以审计机关、财政评审机构的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该约定仅约束双方参照审计结果进行价款结算,不产生“审计程序可无限期拖延”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审计期限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承包人完整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超过一年,非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审计结论仍未出具的,承包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委托具备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对案涉已完合格工程进行司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准许,不得再仅以“审计程序尚未终结”为由驳回承包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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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我们团队深耕广佛建工法律服务多年的实战经验,针对施工企业面对审计僵局时最关心的核心问题,作出针对性的实操解答:

问:合同里只模糊写了“最终结算以政府相关部门审核为准”,没明确约定审计是唯一结算依据,发包人还能拿这个条款要求我们必须等审计吗?

答:不能。根据新规配套的广东省高院裁判指引,审计条款要产生排除其他结算方式的法律效力,必须同时满足三个要件:一是审计主体明确指向法定审计机关或本级财政评审机构,不能是泛指的“第三方审核”;二是明确约定审计结论是双方工程价款的唯一结算依据;三是排除竣工结算文件默示认可、第三方造价鉴定等其他结算路径。如果合同条款表述模糊,仅约定“以相关部门审核为准”,发包人无权单方面要求施工企业无限期等待政府审计,施工企业可以直接依据已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主张工程价款。

问:发包人主张审计迟迟不出报告,是因为我们提交的结算资料存在缺项,这种情况我们还能适用新规直接申请司法鉴定吗?

答:核心看举证责任的分配。新规中一年最长期限的适用前提是“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审计结论迟延出具。如果发包人无法举证证明其在审计停滞期间,多次向施工企业发出书面的补充资料通知,且施工企业无正当理由拒不补正缺失资料,就不能将审计迟延的责任归责于承包人。我们建议施工企业在提交全套送审资料时,一定要通过EMS公证邮寄、双方指定对接人的签字签收单、工作群的完整提交记录固定证据,后续诉讼中可以直接证明己方已经完整履行送审义务,审计停滞完全是发包人或审计机关的原因导致,直接满足启动司法鉴定的法定条件。

问:我的项目是2024年竣工验收的,2025年就提交了结算资料,新规2026年6月30日才施行,这种新规落地前的旧项目能适用新规直接起诉吗?

答:完全可以。新版《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的时间效力规则明确,2026年6月3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统一适用该解释的全部条款。哪怕你的工程竣工、提交结算资料的行为都发生在新规施行之前,只要你在2026年6月30日之后向法院立案起诉,就可以直接引用新规的相关规则,主张从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算超过一年未出具审计结论,申请法院委托第三方造价机构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司法鉴定,不受旧司法解释裁判口径的限制。

问:我们已经收到了正式审计报告,但里面无正当理由大幅核减了我们的措施项目费、隐蔽工程签证价款和人工调差部分,这种情况还能推翻不合理的审计结论重新核算吗?

答:符合条件就可以。新规同时明确,即便审计报告已经正式出具,如果施工企业有证据证明审计结论明显背离施工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违背清单计价规范,无正当理由核减已完合格工程量,或者审计程序严重违法,依然可以向法院申请启动司法鉴定,推翻不合理的审计核减结论,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规则重新核算工程价款,不用再被动接受审计机关的单方压价。

 

很多施工企业面对审计僵局时,第一反应还是“再等等,审计流程走完钱就到了”,但拖延的时间越久,证据灭失、发包人转移资产、工程款优先受偿权逾期的风险就越高。新版《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已经给了施工企业明确的法律抓手,不用再把回款的全部希望寄托在遥遥无期的审计流程上。如果你手上正有被审计拖了一年以上的公共工程项目,或是收到了明显违背合同约定的不合理核减审计报告,现在就可以启动确权程序,通过诉讼+司法鉴定的路径打破结算僵局,快速收回被拖欠的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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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团队熟悉大湾区各级法院对新规审计条款的裁判口径,已经为诸多大湾区施工企业破解审计结算僵局,能够帮你梳理全套送审证据、固定审计迟延的关键事实,精准衔接司法鉴定程序,在新规框架下最大化维护施工企业的合法回款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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