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正式施行:施工企业如何应对工程质量认定新规则?
摘要:2026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以下简称《建工解释二》)正式施行。新规全面否定资质借用行为,明确了工程质量修复的前置通知程序、质保金返还起算新规则,并将“质量合格”作为支付工程价款的法定前提。本文立足施工企业视角,结合新规核心条文与配套典型案例,深度解析工程质量认定的八大实务问题,帮助施工企业精准识别风险、有效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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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规出台,施工企业面临哪些工程质量认定的新挑战?
建设工程质量纠纷向来是施工企业最头疼的问题之一。发包人以“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工程款、扣留质保金、索赔修复费用——这些场景在工程实践中屡见不鲜。2026年6月30日施行的《建工解释二》,在工程质量认定方面作出了诸多重要调整,直接关系到施工企业的核心利益。
对于总部位于大湾区的施工企业而言,区域内工程项目密集、法律关系复杂,新规带来的影响尤为深远。我们梳理了施工企业最关心的八个工程质量认定问题,逐一解答。
二、八大核心问题,直击施工企业痛点
问题一:发包人能否不经通知直接起诉要求施工企业支付修复费用?
不能。 《建工解释二》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修复而请求判令承包人先行支付修复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意味着,发包人必须先履行“通知修复”的前置程序——通知承包人修复,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修复或未修复至符合约定后,发包人方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修复,再主张修复费用。
对施工企业的启示: 收到发包人质量异议时,应及时回应并积极修复,避免因消极应对导致发包人自行修复后产生高额费用。同时,保留好修复过程的全部证据。
问题二:合同解除后,质保金从何时起算返还?
《建工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承包人主张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其应得工程价款为基数计算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从承包人退场之日起算;施工合同在承包人退场后解除的,从解除之日起算。配套典型案例五进一步明确:施工合同解除后承包人退场,已施工部分质量合格,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应当从退场之日起算。
对施工企业的启示: 退场时务必固定已完工程质量合格的证据,并明确记录退场时间。这是启动质保金返还计时的关键节点。
问题三:质量保证金已经返还,是否免除承包人的保修责任?
不免除。 质量保证金已经返还、合同无效或者解除,均不免除承包人依法承担的修复、返工和保修责任。质保金的返还与保修责任的存续是两个独立的法律问题——质保金是担保措施,保修责任是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二者不可混同。
对施工企业的启示: 即便质保金已返还,仍需重视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积极履行保修义务,避免因推诿导致损失扩大或被发包人索赔。
问题四:借用资质施工,工程质量合格能否拿到工程款?
可以。 《建工解释二》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参照其与建筑施工企业就支付工程款项的约定请求建筑施工企业支付折价补偿款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新规将“质量合格”作为支付折价补偿款的法定前提。
但需注意: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主张约定的资质借用费、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发包人订立合同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资质借用情形的,借用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不能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对施工企业的启示: 挂靠施工风险极高——出借方收不到挂靠费,借用方在发包人不知情时也无法直接向发包人追索。建议施工企业彻底摒弃“以挂靠换项目”的经营模式。
问题五: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如何结算工程款?
《建工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发包人和承包人就折价补偿款达成协议的,按协议执行。第十一条进一步明确: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参照范围包括工程价款金额、计价方式、支付时间、调整方法和结算方法等。
对施工企业的启示: 合同无效≠拿不到钱,但前提是——质量合格。务必确保已完工程的质量合格,这是主张工程款的核心前提。
问题六:未完工程的质量如何认定?
对于未完工程,《建工解释二》明确:合同无效或者解除且工程未完工的,质量保证金的数额以承包人应得工程价款为基数计算。固定总价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就质量合格的已施工部分工程价款没有约定且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订立时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计价方法确定。
对施工企业的启示: 中途退场时,务必通过签证、会议纪要、第三方检测等方式固定已完工程质量合格的证据。质量合格是后续结算的“通行证”。
问题七:一般性质量瑕疵能否成为发包人拒付全部工程款的理由?
不能。 一般性质量瑕疵不应被不当扩大,成为拒付全部工程价款的理由。质量问题的处理应当遵循“修复—赔偿”的递进逻辑,而非“一刀切”地拒付全部款项。
对施工企业的启示: 面对发包人以质量瑕疵为由拒付全部工程款时,应积极主张“质量瑕疵与工程款支付可分离处理”的原则,避免被发包人“以小博大”。
问题八:施工企业如何防范工程质量纠纷中的证据风险?
新规实施后,工程质量认定的证据规则更加清晰。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全过程的证据管理体系:施工过程中的材料检验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分部分项验收资料等应及时归档;退场时应通过第三方检测、共同签证等方式固定已完工程质量合格的证据;收到发包人质量异议通知后,应书面回复并保留修复过程的全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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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规之下,施工企业的应对策略
第一,严守质量底线。
“质量合格”是新规下施工企业主张工程款的核心前提,任何质量瑕疵都可能成为发包人拒付、扣款的突破口。
第二,规范合同管理。
严格审查招投标程序的合规性,杜绝“明招暗定”;严格分包资质审查,禁止将工程分包给自然人。
第三,建立证据保全机制。
所有往来文件统一归档备查,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验收资料、退场时的质量合格证明,都是应对纠纷的“护身符”。
第四,专业问题交给专业人士。
工程质量认定涉及复杂的法律与技术问题,一旦发生纠纷,建议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建工律师,避免因应对不当导致损失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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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们能够为您做什么?
我们是一家总部位于广州、拥有四十多年历史的本土大型律师事务所,深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工程法律服务领域。我们的建工律师团队实战经验丰富,精通《建工解释二》的最新裁判规则,擅长为施工企业提供工程质量纠纷的全程法律服务:
- 工程质量纠纷的事前预防与合同审查
- 质量异议的应对与修复程序指导
- 工程质量鉴定与证据保全
- 工程款追索与质保金返还诉讼
- 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复杂案件的代理
大湾区建设工程,我们更懂。如果您正面临工程质量认定的困惑或纠纷,欢迎联系我们——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
本文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及相关配套典型案例撰写,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