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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合同、没有结算单,2026年新规下实际施工人还能要到工程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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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 更新时间:2026年09月24日16:32:33 打印此页 关闭

没有合同、没有结算单,2026年新规下实际施工人还能要到工程款吗?

 

在建设工程领域,“先干后签”“干了没签”的情形比比皆是。很多包工头、施工班组负责人基于信任或项目紧急进场施工,等到工程完工、竣工交付,对方却以“没有合同”“没有结算单”为由拖延甚至拒绝付款。更棘手的是,2026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以下简称《建工解释二》) 正式施行。新规对“实际施工人”的权利行使路径作出了颠覆性调整——“实际施工人”这一概念被正式弃用,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的施工主体不再能直接起诉无合同关系的发包人。

规则变了,但权利没有消失——只是维权的方式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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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新规之下,没有合同就没有工程款了吗?

当然不是。

首先需要明确:没有书面合同,不等于没有合同关系。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合同成立。在司法实践中,只要施工方实际完成了施工、发包方或总包方接受了工程成果(如未提出异议、支付部分款项、接收工程),即使没有书面合同,合同关系也告成立。

其次,没有结算单,不等于无法确定工程款金额。

法院可以通过司法鉴定的方式确定工程造价。《建工解释二》第十三条进一步明确,如果审计或评审超过合理期限(不超过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一年),或者审计结论与合同约定明显不符,承包人可申请司法鉴定。

问题从来不是“能不能要”,而是“怎么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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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当事人最关心的五个问题

 问题一:新规施行后,我到底该告谁?

这是新规带来的最大变化,必须高度重视。

根据《建工解释二》第六条,接受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单位或个人,只能依据转包或分包合同向与其有直接合同关系的承包人主张折价补偿款;不能直接起诉没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人。

正确做法是:

- 转包/违法分包情形:先向你的合同相对方(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

- 挂靠(借用资质)情形:如果发包人订立合同时不知道挂靠事实,挂靠人只能向被挂靠企业主张;如果发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挂靠事实,挂靠人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

- 代位权路径:如果你的合同相对方怠于行使对发包人的到期债权,你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提起代位权诉讼。

简单说:告谁,取决于你和谁有合同关系、以及你的身份属于哪种情形。

 

 问题二:没有书面合同,怎么证明“我干了活”?

没有合同,证据就是你的“命根子”。建议从以下几个方向收集:

第一类:证明实际施工的证据

- 施工日志、进度报表、监理签字的验收单

- 现场施工照片、视频(最好带有时间、地点水印)

- 材料采购合同、送货单、设备租赁发票(注明工程名称)

- 工人考勤表、工资发放银行转账记录

第二类:证明沟通往来的证据

- 微信聊天记录、邮件、短信中关于工程范围、价款、进度的讨论(建议公证保全)

- 与发包方、监理方协商的通话录音、会议纪要

- 发包方或监理方签字的变更指令、工程联系单

第三类:证明工程成果的证据

- 竣工验收文件、交付使用记录

- 监理单位出具的进度确认、质量验收文件

法院会综合全案证据,判断是否存在事实合同关系。证据越完整,胜算越大。

 

 问题三:没有结算单,怎么确定工程款金额?

没有结算单,通常有以下几种解决方式:

方式一:协商对账。

先发《工程款催告函》,要求对方确认欠款金额,保留邮寄凭证。有时候对方口头承认或书面回复,本身就是证据。

方式二:司法鉴定。

向法院申请对已完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建工解释二》第十三条还规定,如果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但审计超过合理期限(不超过一年)或与合同约定明显不符,可以申请司法鉴定。

方式三:依据现有证据推定。

如果有部分付款记录、部分结算文件,可以结合行业惯例和市场价格,由法院酌情认定。

 

 问题四:新规对挂靠(借用资质)有什么特殊规定?

《建工解释二》第三条至第五条对挂靠行为作出了系统性规制:

- 出借资质协议无效,被挂靠企业不得主张资质借用费或管理费。

- 工程质量合格的前提下,挂靠人可以参照约定向被挂靠企业请求支付折价补偿款。

- 发包人明知挂靠的,挂靠人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

- 发包人不知情的,挂靠人原则上只能向被挂靠企业主张。

如果你是挂靠施工,发包人是否“明知”挂靠事实,直接决定了你能不能直接告发包人。

 

 问题五:新规后实际施工人还能保护农民工工资吗?

能,而且路径更直接了。

《建工解释二》第八条明确规定,农民工可以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直接要求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承担先行垫付、先行清偿或清偿拖欠工资的责任。

这意味着: 农民工讨薪不再需要通过“实际施工人”这个中间环节,可以直接援引行政法规主张权利。保护路径更加直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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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给实际施工人的三点核心建议

立即行动,不要等。

工程款纠纷拖得越久,证据越难收集,对方越可能转移资产。新规施行后,维权路径更加精细化,专业律师的介入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重要。

全面梳理证据。

把所有能证明你干了活、干了多少活的材料全部整理出来——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采购单据、现场照片,哪怕是一条短信、一段录音,都可能是关键证据。

找对专业律师。

《建工解释二》对“实际施工人”的权利行使路径作出了颠覆性调整。过去“一招鲜”的维权方式已经行不通了。你需要的是熟悉新规、精通建工诉讼的专业律师——而不是只懂皮毛的“万金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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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我们能够为你做什么?

我们是一支专注建设工程法律服务的专业律师团队。针对《建工解释二》新规,我们能够为你提供:

全面案件评估——分析你的主体身份(借用资质/接受转包/接受违法分包),确定正确的被告和诉讼策略

证据梳理与固定——帮你从零散的材料中构建完整的证据链,确保证据符合法院要求

司法鉴定申请——在没有结算单的情况下,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工程造价

代位权诉讼代理——在符合条件时,通过代位权路径向发包人追索

全程诉讼代理——从立案到执行,全程专业护航

 

规则变了,但你的工程款不该变。 如果你正面临“没有合同、没有结算单、工程款被拖欠”的困境,欢迎联系我们。让我们用专业和法律,帮你拿回属于你的血汗钱。

 

本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2026年6月30日施行)及相关法律法规撰写,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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