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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不决,工程款不结?——新版建工司法解释打破“以审拖款”僵局的实务突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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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4 更新时间:2026年09月23日03:48:42 打印此页 关闭

审计不决,工程款不结?——新版建工司法解释打破“以审拖款”僵局的实务突围

 

 摘要在政府投资及财政资金项目中,约定以审计结论或财政评审作为结算依据是常态。但审计机关长期不出报告,施工企业往往陷入“干完活、拿不到钱”的困境。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第十三条,首次以司法解释层面明确:审计、财政评审不再当然成为无限期拖延结算的抗辩理由;非因承包人原因审计未在合理期限内出具的,承包人可申请司法鉴定确定工程价款。本文从施工企业视角,拆解新规下的实务突围路径。

 

 一、你正在经历的,不是“正常等待”

如果你做的是政府工程、学校医院、市政道路,大概率签过这样的结算条款:“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为准”。

竣工验收合格了,结算资料交上去了,然后——没有然后了。三个月、半年、一年、两年,审计报告迟迟不出。你去催,得到的答复永远是“还在审”“财评排队”“变更手续没走完”。发包人拿着这份“沉默的审计”,理直气壮地拒付工程款。

你不是在等结算,你是在被“以审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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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新规亮剑:一年是底线,不是弹性

2026年6月30日,法释〔2026〕12号正式施行。第十三条给这个僵局划了一条硬线:

第一,有约定不等于无限期。

即使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为准,只要审计结论“非因承包人原因未在合理期限内出具”,承包人申请司法鉴定的,法院应予准许。

第二,一年是法定上限。

合理期限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则由法院综合工程规模、造价金额、复杂程度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一年。工程拖了三年审计还没影?早已越界。

第三,没约定就不能单方强推审计。

如果合同根本没写以审计结算,发包人临时要求“等审计”,法院直接不予支持。

最高法配套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某桥梁工程因交通运输委长期不审批变更工程量,审计机关迟迟不出报告,施工企业起诉后申请司法鉴定,法院准许并依据鉴定意见判决乡政府支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裁判要旨很清晰:非因承包人原因审计机关未出具审计报告的,可以通过司法鉴定方式确定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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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施工企业最关心的五个问题

问:审计拖了一年多,我能不能直接起诉要求鉴定?

可以。前提是固定好“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的证据。签收单、邮寄回执、资料移交清单、电子邮件截图,都是起算关键。满一年仍未出结论,且迟延原因不在你,法院没有理由拒绝鉴定申请。

问:是不是审计出了报告,我就只能认?

不是。第十三条同时规定,审计结论“与施工合同约定明显不符”的,承包人同样可以申请司法鉴定。审计核减明显违背合同计价规则的,你不需要忍。

问:申请司法鉴定需要证明“非因承包人原因”吗?

规则设计上,承包人只需初步主张并说明审计超期事实;发包人若抗辩“是承包人资料不全导致的”,举证责任在发包人一方。实务中,主管部门审批停滞、财评内部流程积压,都属于典型“非承包人原因”。

问:哪些费用可以纳入鉴定?变更签证算不算?

工程造价鉴定覆盖工程实体价款、变更增量、合同约定计价项目。你施工过程中积累的工程签证、变更指令、隐蔽验收记录、材料认价单,是鉴定的核心依据。这也是平时资料管理水平的试金石。

问:除了工程款,还能主张什么?

逾期付款利息。审计拖延导致付款迟延的,发包人占用资金的损失应当赔偿。上述典型案例中,法院同时判决乡政府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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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为什么需要建工专业律师介入

新规给了工具,但工具不会自己挥舞。

“合理期限”的起算点怎么锚定?“明显不符”的鉴定申请如何组织证据?变更签证的计价标准如何在鉴定中争取最大利益?发包人拿出“承包人未完整提交资料”抗辩时如何反制?这些问题,条文不会给你答案。

我们办理的每个审计僵局案件,第一件事不是写起诉状,而是复盘结算资料的时间链条——哪天交的、交给谁、交了什么、对方有没有书面异议。这个链条决定了你能不能启动鉴定,以及在鉴定中占据什么位置。

建工案件的胜负,在工地和结算办公室里就已经决定了一半,诉讼只是把它呈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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