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总价合同中途退场,已完工部分如何结算?——2026年建工司法解释(二)新规解读与实务应对
【摘要】 固定总价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因发包人拖欠工程款、设计变更或双方协商一致等原因中途退场,已完工部分工程价款如何结算,是建设工程纠纷中最常见、争议最大的核心问题之一。2026年6月3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第十条对此作出突破性规定,确立了"比例法"结算规则。本文结合最新司法解释与大湾区建工实务,为施工企业梳理固定总价合同中途退场的结算路径、证据固定要点及维权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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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这是施工企业最痛的结算难题
在建设工程实务中,固定总价合同因便于成本控制、结算简单,被发包人广泛采用。但对施工企业而言,一旦项目因故中途停工、解除合同或被迫退场,"已完工部分怎么算钱"往往成为最大的痛点:
- 发包人压价结算:以"合同没做完"为由,拒绝按固定总价比例折算,要求按成本价甚至低于成本价结算;
- 已完工程量争议:双方对施工界面、甩项范围、第三方续建部分各执一词;
- 鉴定周期长、成本高:启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动辄数月甚至一年以上,企业现金流承压;
- 优先受偿权期限流逝:一边扯皮结算,一边18个月的优先受偿权期限悄然届满。
这些问题不解决,施工企业不仅拿不回血汗钱,还可能因资金链断裂陷入经营困境。

二、2026年新规:固定总价合同解除,已完工部分按"比例法"结算
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的《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十条明确规定:
"采用固定总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就质量合格的已施工部分工程价款没有约定且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订立时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计价方法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相关规范,确定承包人已施工部分工程价款占全部工程价款的比例,并以该比例乘以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确定承包人已施工部分工程价款。"
通俗理解:已完工部分价款 =(已完工部分占全部工程的比例)× 合同固定总价
这是最高法首次以司法解释形式,为固定总价合同中途退场的结算问题确立统一裁判标准,终结了此前各地法院"按定额结算""按比例折算""据实结算"等裁判尺度不一的混乱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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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务中必须关注的三个核心问题
(一)"比例"怎么定?——不是简单看进度
司法解释规定参照"合同订立时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计价方法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相关规范"确定比例。这意味着:
- 不能仅以合同约定的形象进度节点作为比例依据;
- 需要结合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定额标准、工程所在地造价信息等综合计算;
- 设计变更、签证增项、材料价差调整等因素,仍应另行计算。
律师提示:施工企业应在退场前或退场时,第一时间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或申请证据保全,对已完工程量、施工界面进行专业锁定,避免后续"口说无凭"。
(二)质量合格是前提——未经验收≠质量不合格
司法解释明确"质量合格的已施工部分"才能适用比例法结算。但实践中,中途退场时往往尚未进行竣工验收,发包人常以"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工程款。
关键规则:未完工工程的质量认定,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证明:
- 退场时双方签署的《已完工程验收记录》;
- 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估意见;
- 发包人接收工程后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
- 后续施工单位进场续建且未对已完部分提出质量问题。
律师提示:退场时务必形成书面交接文件,由发包人、监理单位共同确认已完工程范围和现状。如果发包人拒绝配合,应通过公证或证据保全方式固定现场。
(三)合同无效也能适用吗?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同时明确,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的,"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包括"工程价款金额、计价方式、支付时间、调整方法和结算方法等相关内容"
因此,即使固定总价合同因挂靠、未招标等原因被认定无效,只要已完工程质量合格,仍可参照上述比例法进行折价补偿,施工企业的核心利益不会因合同无效而落空。
四、施工方最关心的四个实务问答
Q1:发包人拖欠进度款,我可以停工并要求结算退场吗?
答:可以,但需满足法定条件。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可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逾期仍不支付的,承包人有权停工,并依法解除合同。但承包人必须履行催告程序,保留催告函及送达凭证。擅自停工可能被认定为违约,反而丧失主动权。
Q2:中途退场后,我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从哪天起算?
答: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优先受偿权期限自"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如果合同解除后双方达成结算协议并约定付款日期,从该日期起算;如果未约定,通常从合同解除之日或退场之日起算。但需注意,停工、窝工损失不属于优先受偿范围
Q3:发包人要求按"实际成本"结算,不接受比例法,怎么办?
答: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应尽早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根据司法解释第十条,法院"可以"参照比例法确定已完工程价款。这里的"可以"赋予了法院裁量权,但结合条文起草背景和司法实践趋势,比例法已成为固定总价合同中途退场结算的主流裁判路径。施工企业应在起诉时明确提出按比例法结算的诉讼请求,并提交专业造价分析报告作为支撑。
Q4:退场时发包人不配合交接,怎么固定证据?
答:这是实务中最棘手的问题。建议采取以下步骤:
1. 书面通知:发函告知发包人退场时间及交接安排,通过EMS送达并保留回执;
2. 公证保全:申请公证处对施工现场、已完工程、施工资料进行证据保全;
3. 第三方见证:邀请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共同到场见证并形成会议纪要;
4. 影像记录:全程录像拍照,记录施工界面、工程现状、场地移交情况;
5. 资料移交清单:制作完整的施工资料移交清单,要求对方签收;拒签的,通过公证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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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施工企业现在就该做的三件事
1. 复盘合同条款:检查现有固定总价合同中关于中途退场、合同解除、结算方式的约定,评估风险敞口;
2. 整理结算材料:汇总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签证变更、付款记录、催款函件、退场交接文件等核心证据;
3. 核查优先受偿权期限:如果工程款被拖欠已超过一年,应立即核查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必要时尽快起诉确权。
六、关于我们
我们拥有一支实战经验丰富的资深建工律师团队,长期专注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款追索、工程造价争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领域的诉讼与非诉业务。
我们熟悉大湾区各地法院的裁判口径,精通2026年《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的最新规则变化,能够为施工企业提供从合同审查、履约风控、证据固定到诉讼仲裁的全流程法律服务。
如果您的企业正面临固定总价合同中途退场的结算争议,或工程款被长期拖欠不知如何维权,欢迎联系我们。越早介入,证据越完整,回款空间越大。
本文仅供法律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需结合合同约定、工程履行情况及现有证据进行专业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