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合同与实际履行合同计价不一致,施工企业如何争取按实际履行合同结算?
摘要: 建设工程结算中,备案合同与实际履行合同在计价方式、结算条款、工程价款调整、让利承诺等方面不一致,是施工企业常见的高频争议。发包人往往主张按备案合同结算,而施工企业实际施工、签证变更、进度款支付、材料调差等却长期按实际履行合同执行。本文从施工企业立场,结合2026年6月30日施行的新版《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及相关裁判规则,分析结算依据如何认定、施工企业如何固定证据、如何主张工程款及优先受偿权,帮助施工企业在结算争议中提前布局、降低风险。
一、施工企业常见的结算痛点:备案合同一套,实际履行一套
在大湾区建筑工程项目中,施工企业经常遇到这样的局面:
招投标阶段,双方形成备案合同或中标合同;但实际施工过程中,又通过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往来函件、工程签证、进度款审批、结算资料确认等方式,形成了另一套实际履行合同安排。等到工程竣工验收、结算送审、尾款支付阶段,发包人却突然主张:
工程价款应按备案合同固定总价结算;
实际履行合同中的计价方式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施工企业此前作出的让利、下浮、包干承诺必须履行;
工程变更、现场签证、材料调差不予认可;
进度款已付比例较高,拒绝继续支付剩余工程款。
这类争议的核心,不是简单的“合同版本不同”,而是关系到施工企业最终能收回多少工程款、能否覆盖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税金及合理利润,也关系到施工企业能否依法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对施工企业而言,最危险的并不是备案合同与实际履行合同不一致本身,而是履约过程中没有形成完整证据链。很多项目前期为了维持合作关系,施工企业对签证确认、变更指令、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管理不严,导致结算时明明实际履行的是另一套规则,却无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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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结算依据如何认定:不能简单只看“备案合同”
备案合同与实际履行合同不一致时,结算依据的认定需要结合项目性质、合同效力、实际履行情况、工程变更情况、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综合判断。
一般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层面分析:
第一,判断项目是否属于依法必须招标工程。
如果项目属于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备案合同或中标合同的效力、招投标程序是否合法,会直接影响结算依据的认定。若存在规避招标、串通投标、虚假招标、实质性变更中标合同等情形,施工企业并非完全没有争取空间。
第二,判断备案合同与实际履行合同哪一份更能反映双方真实意思。
建设工程结算不能脱离履约事实。如果施工过程中长期按照实际履行合同办理工程签证、设计变更、进度款申报、材料认价、工期顺延、现场协调等事项,那么实际履行合同往往更能反映双方真实交易安排。
第三,判断是否存在实质性变更。
如果实际履行合同对工程价款、计价方式、结算口径、让利幅度、风险范围、工期节点等作出重大调整,可能构成对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变更。此时,需要结合项目性质、合同效力、履约事实、双方过错、公平原则等因素判断结算依据。
第四,判断工程变更、现场签证、材料调差是否已经形成有效确认。
施工企业主张按实际履行合同结算,不能只停留在口头约定或单方理解,而应重点审查是否有设计变更单、工程签证单、会议纪要、监理指令、发包人代表确认、进度款审核表、结算送审资料等证据支撑。
第五,判断施工企业是否已实际完成工程且质量合格。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发包人实际接收、擅自使用等事实,对施工企业主张工程款非常关键。即使合同效力存在争议,只要工程质量合格,施工企业仍可依法主张相应工程价款。

三、2026年6月30日新版《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对施工企业结算维权的影响
2026年6月30日施行的新版《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对建设工程合同效力、结算依据、工程价款调整、优先受偿权、质量争议等问题作了进一步细化。对施工企业而言,需要重点关注以下方向:
1. 合同效力审查更加重要
如果备案合同或实际履行合同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规避招标、实质性变更中标合同等情形,结算依据不能机械理解。施工企业应结合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补充协议、履约过程资料,判断哪一份合同或哪一套交易安排更应作为结算基础。
2. 实际履行事实对结算认定影响加大
建设工程具有周期长、变更多、现场情况复杂等特点。若施工过程中长期按照实际履行合同办理签证、变更、进度款、结算资料,施工企业应重点固定这些履约证据,避免结算时仅因备案合同存在而被发包人单方主导结算口径。
3. 工程价款调整、材料调差、人工费变化需要证据支撑
对于固定总价合同、综合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等不同计价方式,施工企业应区分风险范围。若材料价格、人工费、机械费发生重大变化,且超出合理风险范围,施工企业应结合合同约定、签证确认、市场价格信息、采购凭证等主张调整。
4. 优先受偿权主张要提前规划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施工企业保障工程款回收的重要权利。但该权利的主张涉及工程价款范围、行使期限、权利主体、合同效力、工程质量等因素,不能等到诉讼阶段才临时处理。
5. 结算拖延、审计拖延不能无限期损害施工企业利益
实践中,发包人常以“未完成审计”“内部审批未完成”“结算资料不齐全”为由拖延付款。施工企业应及时完善结算送审资料,保留送审记录、签收凭证、催款函件,防止因自身资料缺失导致工程款长期无法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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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施工企业关心的常见问题
1. 发包人坚持按备案合同结算,施工企业能否主张按实际履行合同结算?
不能一概而论。若项目属于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备案合同或中标合同的效力及是否被实质性变更,会直接影响结算依据。但若实际履行合同能够反映双方真实意思,且有工程签证、设计变更、进度款支付、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等证据支持,施工企业可以结合合同效力、履约事实、公平原则主张按实际履行合同结算。
2. 实际履行合同对备案合同作了让利、下浮、包干调整,是否一定有效?
不一定。让利、下浮、包干调整是否有效,需要审查是否构成对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变更,是否影响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工期、风险分配等核心条款。若相关调整缺乏真实协商基础,或导致双方权利义务明显失衡,施工企业可结合具体证据主张相应权利。
3. 固定总价合同下,工程变更、签证增加,能否另行结算?
固定总价并不等于“所有风险都由施工企业承担”。如果发生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施工范围变化、现场条件变化、发包人指令调整等情形,且相关变更已经签证确认或有充分证据证明,施工企业可以主张对变更部分另行结算。
4. 材料价格暴涨、人工费上涨,施工企业能否要求调价?
需要结合合同风险范围判断。若合同明确约定不调差,但价格变化超出正常商业风险,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进而造成材料费、人工费增加,施工企业可结合签证、工期顺延、市场价格信息、采购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主张调整。
5. 工程已经交付使用,但发包人一直不办结算,怎么办?
施工企业应及时形成完整结算资料,包括竣工图、工程量清单、签证变更、结算书、送审记录、催款函、交付使用证据等。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拖延结算、拖延审计、拖延付款的,施工企业可通过律师函、结算催告、工程价款诉讼或仲裁、优先受偿权主张等方式维护权益。
6. 施工企业如何证明实际履行合同才是真实结算依据?
关键证据通常包括: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往来函件、工程签证、设计变更、监理通知、进度款申报与审核资料、材料认价单、现场影像资料、付款凭证、催款记录、结算送审资料等。证据越完整,越能证明双方真实履行的是哪一套合同安排。
五、施工企业结算维权应重点准备的证据清单
施工企业若希望争取按实际履行合同结算,应尽早整理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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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为什么施工企业结算争议需要尽早引入专业建工律师?
备案合同与实际履行合同不一致,表面看是合同文本之争,实质上是工程价款、风险分配、证据体系和诉讼策略之争。施工企业如果等到结算被发包人单方锁定、审计结论已经形成、诉讼时效或优先受偿权期限临近,再寻求法律帮助,维权难度会明显增加。
专业建工律师的价值,不只是在诉讼中“打官司”,更在于帮助施工企业提前判断:
备案合同与实际履行合同哪一份更可能成为结算依据;
现有证据是否足以证明实际履行事实;
工程签证、变更、索赔资料是否需要补充完善;
是否具备主张工程价款、停工损失、窝工损失、材料调差的条件;
是否需要在诉讼或仲裁前完成结算催告、证据保全、优先受偿权布局。
我们是一家总部位于广州、拥有四十多年历史的本土大型律师事务所,建工律师团队长期服务施工企业、总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实际施工人等主体,熟悉大湾区建筑工程项目的交易习惯、结算规则和争议处理路径。团队不仅熟悉建设工程法律规则,也理解工程签证、设计变更、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固定总价、材料调差、竣工结算、优先受偿权等建工实务问题,能够从合同、证据、造价、诉讼策略多维度帮助施工企业制定解决方案。
如果您的企业正面临备案合同与实际履行合同计价不一致、发包人拒绝按实际履行合同结算、结算长期拖延、工程款回收困难等问题,建议尽早整理合同、签证、变更、付款、结算资料,并由专业建工律师进行风险评估。越早固定证据,越有利于施工企业在结算争议中争取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