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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总价合同中途退场,已完工部分工程款怎么算?——2026年新规下的结算规则与维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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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8 更新时间:2026年09月21日17:57:18 打印此页 关闭

固定总价合同中途退场,已完工部分工程款怎么算?——2026年新规下的结算规则与维权要点

 

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以下简称《建工解释二》)第十条,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立了固定总价合同中途解除后已完工部分的"比例法"结算规则,结束了长期以来各地法院裁判标准不统一的局面。对于因发包人资金断裂、设计重大变更、双方合作破裂等原因被迫中途退场的施工企业而言,这一规则直接关系到已投入的巨额成本能否得到合理回收。本文将结合新规条文与典型案例,深入解析固定总价合同中途退场的结算逻辑,帮助施工企业厘清维权路径。

 

一、固定总价合同中途退场,为什么结算如此困难?

固定总价合同的核心特征是"总价包干"——合同双方约定一个总价,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工程由承包人完成,人工费涨了不调、材料费涨了不调。这种合同模式的前提是工程能够顺利完工。但现实中,大量项目因各种原因中途停工、合同解除,施工方被迫退场。

问题在于:固定总价是按整个工程算的,合同里压根没有逐项单价可以套用。干了一部分就退场,这笔钱怎么拆?过去,各地法院分别采用"定额鉴定""比例折算""据实结算"等不同做法,同案不同判现象突出,施工企业维权时往往无所适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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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工解释二》第十条:比例法如何计算已完工工程款?

《建工解释二》第十条明确规定:采用固定总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就质量合格的已施工部分工程价款没有约定且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订立时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计价方法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相关规范,确定承包人已施工部分工程价款占全部工程价款的比例,并以该比例乘以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确定承包人已施工部分工程价款。

具体计算逻辑分为两步:

第一步:确定比例系数。 

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参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分别计算出"已完工部分工程造价"和"全部工程造价",两者相除得出比例系数。

第二步:乘以固定总价。

 用比例系数乘以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得出已完工部分应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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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为什么是"价款比例"而非"工程量比例"?

这一点至关重要。不同施工阶段的造价密度是不均匀的——地下结构、基础工程的造价密度高,但工程量占比可能很小。如果按建筑面积或混凝土方量等物理工程量来算比例,会导致严重失真。

价款比例法绕开了这个陷阱,通过统一的计价标准分别计算造价,再求比例,反映的是真实的造价分布。同时,最终落地的基数是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而非鉴定算出的市场价,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签约时的真实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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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施工企业最关心的几个问题

问题一:已完工工程质量不合格,还能适用比例法吗?

不能。《建工解释二》第十条明确以"质量合格的已施工部分"为适用前提。因此,施工方退场前务必做好已完工部分的质量验收和证据固定工作。若存在质量瑕疵,应及时修复至合格状态,否则将面临无法结算的风险。

问题二:合同解除是对方违约导致的,比例法算出来的钱不够弥补损失怎么办?

比例法解决的是已完工工程价款的计算问题,不影响违约责任的追究。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守约方仍有权请求违约方赔偿损失。如果因发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施工方在按比例法主张工程款的同时,还可以另行主张停工损失、窝工损失、预期利润损失等。

问题三:比例法算出来的工程款,能覆盖我实际投入的成本吗?

不一定。比例法的核心是"按比例分摊固定总价",而非"按实际投入据实结算"。特别是前期投入大的项目(如基础工程阶段),如果中途解除,比例法算出的金额可能低于实际投入。因此,施工方在签约阶段就应充分评估固定总价的风险,在合同中约定明确的调价条款或阶段性结算机制,从源头降低风险。

问题四:退场后质保金怎么办?会不会被无限期扣留?

《建工解释二》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合同解除的,质量保证金以承包人应得工程价款为基数计算,返还期限从承包人退场之日起算。这一规定彻底解决了过去中途退场后质保金因"竣工验收"条件无法成就而被无限期扣留的困局。

问题五:发包人一直拖延不结算,施工方该如何应对?

《建工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合同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的,若非因承包人原因未在合理期限内出具审计结论(最长不超过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一年),承包人可申请司法鉴定。未约定以审计结论结算的,发包人不得事后以"尚未审计"为由拒付工程款。施工方应注意留存提交结算文件的送达凭证,锁定起算时间。

 

五、固定总价合同中途退场,施工方应做好哪些关键动作?

1. 及时固定证据。 

退场前对已完工部分的施工界面、工程量、质量状况进行拍照、录像,必要时申请证据保全,确保后续鉴定有据可依。

2.  书面通知对方。 

以书面形式明确退场原因、已完工范围,要求对方确认或提出异议,为后续主张违约责任奠定基础。

3.  尽早启动造价鉴定。 

比例法的核心在于鉴定机构对已完工和全部工程造价的精确计算,建议尽早委托专业造价机构介入。

4.  注意诉讼时效与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有严格期限要求,切勿因协商拖延而丧失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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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为什么选择我们?

固定总价合同中途退场的工程款结算,涉及造价鉴定、违约责任认定、优先受偿权行使等多重法律问题,专业门槛极高。我们是一家总部位于广州、拥有四十余年历史的本土大型律师事务所,深耕建设工程领域多年,拥有一支实战经验丰富的资深建工律师团队,长期服务于大湾区各类建筑工程纠纷案件。

我们熟悉《建工解释二》的最新规则变化,精通比例法结算的举证策略与鉴定要点,已成功代理大量固定总价合同中途退场、工程款追讨、优先受偿权行使等复杂案件。如果您正面临固定总价合同中途退场后的工程款结算难题,欢迎与我们联系,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分析与诉讼策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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