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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起诉工程质量不合格索赔,施工方怎么办? ——2026年6月30日新规下的抗辩与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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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5 更新时间:2026年09月18日18:07:58 打印此页 关闭

甲方起诉工程质量不合格索赔,施工方怎么办?

——2026年6月30日新规下的抗辩与反制

 

摘要: 施工方被建设单位(甲方)以"工程质量不合格"起诉索赔时,胜负关键往往不在"质量到底有没有问题",而在三个前置的程序性问题:举证责任由谁承担、修复费用主张是否履行了通知前置、发包人的主张属于抗辩还是反诉。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因承包人原因致使质量不符合约定,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修复而直接请求判令承包人先行支付修复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承包人拒绝修复或合理期限内未修复至符合约定的,发包人修复后可请求合理修复费用。这一条为施工企业提供了清晰、可操作的抗辩抓手。本文由总部位于广州的【律所名称】资深建设工程律师团队,结合新规梳理施工方应对质量索赔的四道防线与高频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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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看清:新规把质量争议的"规矩"改了哪里

《建工解释二》共二十三条,2026年3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69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适用于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此前已受理的一审、二审、再审案件不适用。

对施工方而言,三条变化最值得注意:

修复费用的"通知前置":第十六条确立了"先通知、后自修、再索赔"的顺序。甲方跳过通知环节直接找第三方维修并索要高额费用,其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质保金起算点的厘清:第十四条规定,合同解除的,质保金以承包人应得工程价款为基数计算,返还期限从承包人退场之日起算;合同无效且工程未完工的,以应得折价补偿款为基数,同样自退场之日起算。长期以来质保金被无限期扣留的做法,有了明确的反驳依据。

司法与行政的联动:第二十二条规定,法院审理中发现"三包一挂"或建设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应当将线索、证据通报、移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涉嫌犯罪的移送刑事侦查机关。这意味着质量争议的处理结果可能外溢为行政处罚甚至刑事风险,硬扛不是策略,专业评估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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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真正的痛点:多数"质量索赔"实质是"以质量压价款"

我们代理的大量案件表明,甲方在结算阶段提起质量索赔,常见的真实动机是拖延支付、压低结算价、对冲施工方的工程款请求。而施工方最常陷入的被动,往往不是施工质量真有问题,而是:施工日志、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材料进场检验报告、设计变更与甲方指令文件缺失,导致"说不清"。

更棘手的是鉴定环节。质量问题由发包人承担举证责任,但这不意味着施工方可以高枕无忧——如果发包人已提交检测报告等初步证据,而施工方既不申请重新鉴定又不提供反证,法院可能判令施工方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同时,对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法院应向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释明鉴定,经释明仍不申请的,承担不利后果。"要不要申请鉴定"是战术判断,不是消极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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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施工方的四道防线

第一道:程序防线——分清"抗辩"与"反诉"。 

甲方主张拒付、减付工程款的,属于抗辩,可在本诉中直接处理;主张违约金、赔偿修复费用等损失的,应当提起反诉或另行起诉。把不该在本诉中处理的部分挡回去,能有效防止甲方借质量之名无限扩张诉请、拖长周期。

第二道:因果防线——把举证责任推回甲方,并锁定发包人过错。 

《建工解释一》第十三条规定,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有缺陷、提供或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的,应当对质量缺陷承担过错责任。此外,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其后再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在合理使用寿命内仍由承包人负责。

第三道:金额防线——压缩虚高的修复费用。

依据新规第十六条,未通知即索赔修复费的不予支持;即便成立,也应以"合理修复费用"为限。同时要区分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自竣工验收之日起算;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且不得低于法定最低期限。两套期限混为一谈,是质保金被长期占用的常见原因。

第四道:反制防线——以工程款反诉对冲。

固定总价合同解除后,质量合格的已施工部分价款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可参照主管部门计价标准确定已完部分价款占比,再乘以固定总价。把本诉的防守转为反诉的进攻,才是改变谈判地位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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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施工方最常问的五个问题

Q1:甲方单方委托的检测报告,法院会采信吗?

程序合法、检测机构具备资质的,可以作为初步证据,但并非终局结论。施工方有权申请重新鉴定或提供反证;既不异议也不举证,风险极高。

Q2:甲方没通知我们修,直接找别人修了,要我们买单?

新规第十六条已经给出答案:未通知修复而直接请求判令先行支付修复费用的,不予支持。

Q3:工程没验收甲方就用了,还能告质量不合格吗?

就使用部分不得主张,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质量除外。

Q4:我们应该主动申请质量鉴定吗?

取决于举证责任在哪一方、现有证据是否已经形成初步证明。这是需要结合全案证据判断的策略问题,建议在应诉方案确定前完成证据梳理再作决定。

Q5:我们还有几千万元工程款没收回,该怎么办?

质量争议与工程款请求应当分开走:通过反诉主张工程价款及利息,并同步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避免被质量争议长期拖住现金流。

 

五、关于我们专业建工律师团队

我们总部设于广州,深耕法律服务四十余年,是广东本土大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建工团队由长期专注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的资深律师组成,常年办理粤港澳大湾区范围内的施工合同效力、工程造价结算、工程质量与修复费用、优先受偿权等重大疑难案件。

面对质量索赔,我们提供的不是模板化答辩,而是从证据梳理—鉴定策略—反诉设计—和解谈判全链条的应诉方案。个案结果取决于证据状况与具体案情,我们会在首次案情评估中如实告知风险与可行路径。

如果您的企业正面临甲方质量索赔诉讼,或已收到律师函、保全通知,建议尽早委托评估。越早介入,证据保全与鉴定主动权越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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