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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纠纷如何认定?站在施工企业视角解读2026新版建工司法解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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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6 更新时间:2026年09月18日17:32:39 打印此页 关闭

建设工程质量纠纷如何认定?站在施工企业视角解读2026新版建工司法解释二

 

摘要:在大湾区工程项目履约全过程中,工程质量认定是施工企业应对索赔、结算抗辩、追责诉讼的核心争议焦点。2026年6月30日施行的新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调整了质量缺陷责任划分、检测鉴定规则、返修义务与工程款抗辩的裁判标准。广州本土四十余年老牌律所建工律师团队,结合大湾区司法实务,梳理施工方质量纠纷维权要点,厘清质量责任边界,规避扣款、赔偿及质保违约风险,为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专业诉讼与非诉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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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纠纷,历来是建工诉讼里最高发的案件类型。业主常常以工程存在质量瑕疵为由,拒绝支付工程尾款、扣除巨额质保金,甚至反过来向施工企业主张高额返修费、工期违约金与损失赔偿。对于施工单位而言,一旦质量事实认定不利,直接面临工程款回款受阻、企业现金流承压、商誉受损的多重经营风险。尤其在粤港澳大湾区大量旧改、产业园、市政房建项目争议爆发的当下,法院裁判规则随着司法解释更新发生明显变化。2026年6月30日生效的新版《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对质量缺陷举证责任、发包人擅自使用后果、鉴定启动条件、分包单位责任等关键条款作出修订,直接改变施工企业在诉讼中的抗辩空间。

作为扎根广州、拥有四十余年执业历史的本土大型律所,我们建工专业团队长期深耕珠三角、大湾区建设工程争议处理,代理大量施工企业应对业主质量索赔案件。实务当中很多施工单位败诉,并非工程本身存在重大质量问题,而是证据留存不足、对最新司法规则不熟悉,抗辩思路不符合现行裁判口径。下面针对施工企业最关心的实务问题逐一解析。

 

一、发包人提出工程质量问题,是不是直接可以拒付工程款?

很多发包方直接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作为全部拒付工程款的理由,这也是施工企业最常遇到的痛点。结合2026新版《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规定,质量瑕疵不能无条件对抗全部工程款支付请求。

 区分两种情形:

第一,如果工程存在根本性主体结构安全质量缺陷,工程无法竣工验收,发包人有权拒绝结算付款;

第二,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或者发包人已经实际擅自投入使用,仅存在局部一般瑕疵,发包人不能直接拒付整体工程款,仅有权主张质保维修责任或者合理的维修费用。

司法实践中大湾区法院普遍认可:工程交付使用后,除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终身责任范畴之外的表面瑕疵,应当走质保维修流程,不能直接扣留全部结算款项。施工企业遇到业主以此为由拖欠工程款时,应当区分质量问题性质,针对性提交竣工资料、验收记录、维修回执作为抗辩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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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包人单方委托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法院一定会采信吗?

实务中不少建设单位自行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鉴定报告,以此作为索赔依据。

新版司法解释明确了证据效力规则:单方委托鉴定意见不属于司法鉴定结论,不具备当然法律效力。如果施工方对取样流程、检测机构资质、检测时机提出合理异议,法院通常不会直接采信该报告。

真正能够作为裁判依据的,是诉讼过程中由法院组织双方共同摇号选定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作为施工企业代理律师,我们办案的关键动作就是及时对单方检测报告提出质证异议,避免不利证据直接锁定质量责任,同时把握鉴定范围、鉴定时点,排除由使用损耗、后期改造造成的损坏因素,还原施工阶段真实工程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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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程竣工后甲方擅自使用,施工企业还要承担质量责任吗?

这是施工方抗辩索赔非常重要的一条规则。根据2026年新版司法解释条文,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建设工程,视为认可工程竣工状态,除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之外,后续出现的饰面、防水、装修类损坏风险转移至建设单位。 但该规则不等于施工企业免除质保义务。质保期内属于施工原因造成的缺陷,施工单位依然负有保修义务;但发包人不能再以“未验收合格”为由主张工程整体质量不合格,拒绝办理结算。大量大湾区判例显示,项目提前投产使用之后,业主再主张巨额质量违约金,胜诉概率大幅降低,这也是我们代理施工企业案件重要的抗辩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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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包施工产生的质量缺陷,总包单位如何划分责任?

总包企业经常面临分包施工质量牵连追责的困境。依据新版司法解释,总包就全部工程向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总包对外赔付完毕之后,可以依据分包合同,向实际造成质量缺陷的分包商追偿损失。 站在施工总包企业的风控角度,事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质量追责条款、扣款限制以及证据留存义务;一旦出现质量纠纷,同步固定分包施工日志、工序验收资料,后续完成追偿诉讼,减少总包自身最终承担的经济损失。

 

施工企业应对工程质量纠纷的实操建议

全过程留存施工资料:隐蔽验收记录、工序报验单、整改回执、竣工验收文件、往来函件;

收到质量异议函件不要随意签字自认责任,先由专业律师评估质量成因与法律后果;

区分保修义务与赔偿责任,不要在沟通文件中承诺高额赔偿;

涉及诉讼时合理应对司法鉴定,剔除非施工原因造成的损坏范围。

在大湾区建设工程争议当中,质量认定直接决定上千万元工程款的走向。司法解释更新之后裁判尺度不断收紧,施工企业必须提前做好证据管理和法律预案。我们深耕广州四十余年的律所建工律师团队,专门面向大湾区施工企业处理质量抗辩、工程款追索、索赔反诉、司法鉴定应对全流程法律服务,积累大量胜诉判例。如果您正遭遇工程质量索赔、工程款被扣留等法律难题,可以联系我们建工团队,获得专业案件评估与诉讼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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