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调解一起离婚纠纷,和平解决了该案中争议较大的“小产权房”如何处理的问题,既有效避免了矛盾激化,又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原被告于2009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原告曾于2023年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并未和好,仍一直分居。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承办法官付永红接收该案后,及时联系双方当事人询问离婚的缘由和诉求。经了解,原被告均同意离婚,双方主要的争议在于婚后双方购买的一处小产权房的归属问题。原告述说自己为这个家庭付出了心血和精力,坚决表示拒绝调解,要求法院直接判决。承办法官考虑到该房产未办理房产证,在产权归属尚不明晰的情况下,无法对小产权房的所有权进行处理,但如果判决离婚对该小产权房的归属不予处理,则双方离婚后矛盾会进一步激化。
为解决矛盾隐患,承办法官建议原告在现阶段对该房产的使用、居住,与被告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同意可以由被告使用居住该房产,但双方对于房屋补偿款的数额又产生了分歧,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补偿款23万元,被告只同意支付16万元。
多轮调解后,被告情绪非常激动,甚至扬言:“我就是这个数,多一分也不出,她要继续胡搅蛮缠,我就撬了她家门子砸了她家!”面对被告这种强硬的态度,承办法官边安抚其情绪,边劝解其不能意气用事,并告知其这种不理智行为会带来的严重后果。
在双方意见的差异无法缩小,而矛盾又愈演愈烈的情况下,承办法官便转换角度调解,由原告居住该房产并向被告支付补偿款,经多轮调解沟通,引导双方换位思考,终于促成双方达成协议:由原告居住该房产并向被告支付补偿款8万元。当日,原告一次性支付了全部补偿款,该案圆满化解。
法官提示
离婚不仅涉及解除婚姻关系,还涉及财产分割等问题,通过调解处理离婚纠纷,不仅能有效缓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更能一次性实质化解纠纷。以本案为例,小产权房未取得产权证明,无法确定其所有权的归属,因此,对于小产权房可以进行协商、调解等形式处理,也可结合双方的出资情况等,在对一方进行适当补偿后,由另一方使用、居住该房屋。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刘佳琦
【广州建筑工程律师】注:本文来源网络,供学习参考,版权归作者所有,如需删文请联系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