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下情况下,需采用特定且无法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来加以实现:
首先,为满足特殊以及必要的需求;
其次,采购方具备自行承担相应设备的建设、生产或供应能力;
再者,已经经过公开招标环节并最终确定了由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为供应商,同时该投资人具备自行完成设备建设、生产或供应的能力;
此外,如果无法从原有中标人处采购所需的工程、货物或服务,将会对工程项目的正常施工或功能性配套产生不利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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