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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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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6 更新时间:2024年04月10日21:03:41 打印此页 关闭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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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合格证明资料和试验、检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的条件有什么规定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筑法》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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