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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未付土地转让款为由拒不过户 法院判决应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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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17 更新时间:2023年02月28日12:55:07 打印此页 关闭

以未付土地转让款为由拒不过户 法院判决应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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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丁嘉蓉 李天)购买房屋后,房主却以对方未付土地转让款为由拒不配合过户。近日,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就该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经法院审理查明,卢某在临湘市有一幢六层楼房。2004年4月,余某为乙方与卢某为甲方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乙方同意购买甲方私房的第三层套间,房屋出卖价格为5万元,乙方交房款的同时,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到房产部门办好第三层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费用由乙方负担。

  合同签订后,余某按约付清了房款,卢某交付房屋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及土地使用权分户登记。因房屋不动产实行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证合一的登记制度,余某在申请重新办理不动产权证中,要求卢某配合办理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分户手续,卢某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未出让,房屋价款中不包含土地转让价款为由,表示余某需要支付土地费用,方同意配合办理。双方协商未果,余某遂向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当确认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履行约定义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买卖标的,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原告余某按约向被告卢某支付了购房款,被告应交付房屋、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转移登记。依据房地一体的原则,转让房产时,出让方应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给受让方。卢某要求余某支付土地转让费用与房地一体原则不符,依法不应支持。余某要求办理买卖房屋不动产权包括土地使用权面积分摊变更登记,卢某应予配合。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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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条: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是否有权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下一条:抵押房产后未按时还款 抵押合同这样约定有效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