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在哪些情形下不具有法律效力?
案情简介
2014年,X公司将工程分包给季某,季某又将工程的瓦工部分分包给张某。张某将楼外粉刷分包给张某某施工,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2017年1月26日,张某向张某某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张某某工程款共计壹拾叁万元整"。但其后,张某又以张某某无施工资质为由拒绝还款。经多次催收后无效,张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张某偿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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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无分包资质的施工人完成施工后,承包方是否应当依约支付工程款。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建设工程不得分包给无对应施工资质的施工人,否则该分包合同无效,对双方当事人无法律约束力。但是,为保护施工方,即大多数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只要建成的工程经检验质量合格,即使无对应的施工资质,仍然可以要求对方依约支付施工报酬。因此,本案中,被告张某以原告张某某无施工资质为由拒绝还款,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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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到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无效的问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具有以下情形,双方所签订的分包合同无效:
其一、承包人无对应承建的施工资质。
其二、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他人资质施工,即挂靠施工。
其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没有招标或者属于无效中标之情形。
其四、发包人将工程的主体结构分包给第三人施工。
其五、分包单位再次将已经分包的工程分包。
本案中,被告无对应施工资质,且原告将已经分包的工程再次分包给被告施工。因此,原告被双方所签订的施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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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