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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案件中,对鉴定意见不予认可但无相反证据,法院可采纳该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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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5064 更新时间:2019年05月16日17:12:45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建设工程律师

建设工程案件中,对鉴定意见不予认可但无相反证据,法院可采纳该鉴定意见

 

   基本案情

承包方乙公司起诉发包方甲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因双方对工程量存在争议,故乙公司在庭审过程中申请进行工程造价鉴定。

法院摇珠确认由丙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结论为乙公司实际完工部分的工程造价为200万元。

乙公司对该结论表示认可,甲公司则认为该结论比自行计算的数额多10万元,不认可该鉴定结论,但并未提供相反证据及理由。


法院裁判

根据《民事诉讼若干证据规定》第71条,“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

甲公司虽然不认可该鉴定结论,但是没有提出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故本院对丙公司作出的造价司法鉴定书的证明力予以认定。

甲公司要求少支付工程款10万元及其利息给乙公司的抗辩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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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法院可否采纳该鉴定意见?

法院是否采纳鉴定意见,需要对鉴定意见审核后,再决定能否将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一方面,既要审核鉴定意见的来源和形式,即鉴定意见的形成是否合法。若存在“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有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依据明显不足”等情形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当事人可申请重新鉴定。

另一方面,是对鉴定内容,如委托鉴定的材料、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过程等专门问题进行实质性审查。

本案中法院对鉴定意见进行了审核,虽然甲公司有异议,但并未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及理由,法院可以采纳该鉴定意见。

 

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04条: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05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广州建设工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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