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建设工程律师】
工程未验收即交付的,优先受偿权期限何时起算?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15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A公司承包B公司开发的绿某小区一期工程。
2018年6月1日,A公司完工,与B公司进行了成品移交。
2018年9月10日,双方进行竣工验收和工程结算,工程验收合格,尚欠A公司工程款1000万元,至2019年1月31日前支付完毕。
2019年2月20日,因B公司逾期未付剩余工程款,A公司起诉请求判令B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并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绿某小区一期工程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审理
原告A公司认为:本公司享有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应从2019年1月31日起算,尚在6个月期限内。
被告B公司认为:A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从2018年6月1日本公司接收该工程时计算,至起诉时已超过了6个月法定期限。
法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二)》第22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双方约定工程款在2019年1月31日前付清,据此,该工程款的支付时间即为最终应付工程款之日,亦是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
因此A建设公司将2019年1月31日作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2018年6月1日,双方虽对案涉工程的成品进行了移交,但并未进行竣工验收及工程款的结算。故B公司要求从2018年6月1日开始起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其以此主张A建设公司超过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法定期限不能成立。
【皓哲律师团队】律师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未竣工验收即交付工程,优先受偿权期限从何时起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二)》第22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本案中A建设公司的工程款债权到期日是2019年1月31日,故由此开始计算其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
相似案例:(2019)苏11民终119号、(2018)鲁06民初232号、(2019)苏08民终6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