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
热线电话
  • 13632355031

< >
网站首页 > 以案说法

施工合同“包工不包料”,房屋质量问题责任如何认定?

分享到:
点击次数:4043 更新时间:2018年07月08日16:22:03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律师

施工合同“包工不包料”,房屋质量问题责任如何认定?

 

基本案情
  梁某甲与洪某乙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梁某甲需在自住的平房上加盖二、三层,洪某乙包工不包料承接该工程,梁某甲负责购置建筑材料并运到施工现场,洪某乙负责施工并保证施工质量,施工费用XX万元。

洪某乙带人进场施工,在平房上加建二层、三层房屋,一个月后交工。

次月,梁某甲铺地板砖时,发现建成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梁某甲找洪某乙协商,未果。

梁某甲诉至法院。法院审理期间,梁某甲对加建的二、三层房屋质量申请质量鉴定和整修加固费用评估。鉴定结论显示:加建二、三层砌体为不合格工程。现尚未构成危房,存在潜在危险性,建议尽快采取处理措施。

审理中,法院查明,梁某甲未办理建筑许可手续,洪某乙无建筑施工资质。

 

法院裁判

洪某乙认为,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包工不包料,施工使用的楼板是梁某甲提供的,应由梁某甲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合同法》规定,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洪某乙为梁某甲接建的二、三层楼房经司法鉴定使不合格工程,存在潜在危险性,需要加固整修。梁某甲请求洪某乙承担加固整修费用理由正当;洪某乙在无相关建筑施工资质情况下,在施工方面存在错误,对建筑材料疏于检验,致使工程质量不合格,具有主要过错,对此应承担主要责任(70%)。梁某甲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其未依法办理建筑许可手续,对此应承担一定责任(30%)。梁某甲鉴定评估费用XX元,亦按此比例由原、洪某乙分担。人民法院判决:洪某乙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梁某甲房屋加固费用的70%,并承担本案鉴定费用的70%


【广东建筑工程律师网、专业建设工程纠纷律师团队】

张美玲律师评析

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梁某甲与洪某乙成立建设施工合同关系。洪某乙作为梁某甲楼房的承包人,与梁某甲约定“包工不包料”方式施工,洪某乙的义务是以其的设备、技术和知识、劳力完成、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工作成果,对工程质量方面的责任较重。对此,洪某乙对梁某甲提供的建筑原材料,负有及时检验的义务,本案梁某甲提供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建材,洪某乙有责任及时发现,并通知梁某甲,以防止不合格工程的后果发生。因此,本案法院根据双方过错,作出的责任比例划分。

 广州工程质量纠纷律师

上一条:为解除无效工程合同而签订的补偿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下一条:工程款未结算是否存在诉讼时效